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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外引内联优惠政策

2005-12-06


    第二十五条 鼓励旗外投资者来我旗开发经营土地。 

    (一)我旗将依法出让、租赁和划拨方式使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后,经批准可续期使用; 

    (二)鼓励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及退化的草牧场。可以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退化草牧场可种草种树开发为改良草原的,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可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50年。 

    第二十六条 在我旗进行扶贫开发及从事生态环境的治山、治沙、治沟、治水而新增的种植业、养殖业收入,依法缴纳农业税、牧业税后,10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依法缴纳生产农畜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后,5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二十七条 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公益事业及能源、交通、通讯设施、原材料工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60%返还,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我旗开发农、牧、林、渔业及其他资源,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50%返还。 第二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地投资者,从开业年度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以出认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地投资者,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试验区项目建成后,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或返还土地租金5年,其他地区项目建成后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或免缴土地租金3年。 

    第二十九条 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旗外投资者,在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总投资额的25%以上者,或已形成工业生产用地条件后,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 

    第三十条 旗外投资者与我旗联合兴办内联企业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优先供应。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原材料生产的内联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一条 各商业银行应积极支持横向联合。内联企业在生产和流通中需要短期流动资金,经企业主管部门商定,内联主管部门核实,开户银行审查,按信贷程序优先贷款。 

    第三十二条 在我旗进行投资建设,流动资金不足部分,可从我旗发展经济贷款,经济开发贷款,扶贫贷款和其他贷款中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三条 凡实行联合的企业,投资者投资比例达到企业现有资产25%以上的,均享受横向联合的优惠政策;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可享受部分优惠政策;在一个车间、分厂或一个项目等方面联合的,可单独享受相应横向联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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