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横向经济联合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欢迎旗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联营等形式来我旗兴办各类企业,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联合组建跨地旗、跨行业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第十九条 欢迎旗外投资者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管理、名牌商标来我旗入股;租赁、承包我旗现有企业或就部门流程、车间实行联营;向我旗转让科技成果、转移高耗能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发来料来样加工、补偿贸易及技术、人才等广泛领域的协作。
第二十条 欢迎旗外投资者以购买、兼并、参股、控股、承担债务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我旗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
第二十一条 旗外投资者到我旗兴办的内联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依法缴纳所得税后,3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后2年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的50%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投资旗内鼓励发展的产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依法缴纳所得税后,5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依法缴纳增值税后,3 年内旗财政将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二十二条 改造我旗亏损企业的联合项目,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依法缴纳所得税后,3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二十三条 旗外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我旗设立的机构其服务于我旗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数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内联企业从事上述技术性活动所得收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来我旗兴办有固定资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的,从事旅游业、教育产业、文化产业、交通运输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地方金融业的联营和独资企业,依法缴纳属于地方的营业税后,5年内, 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的50%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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