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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格尔旗外引内联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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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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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商、外资对我旗小城镇进行建设改造,经当地政府批准,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中需要短期周转资金和其他必须的信贷资金,经开户银行审核,按照放贷程序优先放贷。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现汇、固定资产或国家允许的其他财产向银行抵押,申请人民币贷款。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地方性事业收费方面享受国民待遇,按中国企业、公民收费标准收费,并可使用人民币结算。外商投资企业及兴办的公益事业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按需要保证优先供应,并与国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收费方面同等对待,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原材料生产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职工(包括其家属),凭本人所在单位的有效证件,在自治区境内的食宿、交通、医疗等,实行与国内人员同一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可相应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对外商要求批复和解决的申报文函,受理机关从收到文件之日,在10天内审查答复。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时所提交的文件手续齐备后,由旗对外开放办组织协调,工商、税务、环保、城建、土地、外经、财政、计划等部门采取联合办公或“一站式”服务的形式,一次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依法保护。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外,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手段的机关外,不得责令银行划拨或者冰结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资金和帐户,不得查封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合法财产。
(三)不得损害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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