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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格尔旗外引内联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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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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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缴纳地方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八条 外商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鼓励投资者以建设─运营─转让(BOT),项目融资、转让经营权等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营;对重点交通项目、旧城改造项目,经批准可在周侧一定范围内扩大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经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高等级公路建设,其车辆通行费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从建成通车之日起10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九条 允许外商以出资、购买、参股、控股、承担债务等形式,取得经旗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第十条 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二)投资者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业年度起5 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三)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凡投资额50-1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5年;101-3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7年;301-5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10年;500万美元以上,免交土地使用费15年。
(四)外商投资企业对我旗退化草牧场进行改良,在依法取得使用权后,按自治区规划从事畜牧业开发。
(五)外商投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和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在50年内)。
(六)外商、外资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可以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商使用50年;开发为建设用地的,在开发建设达到合同规定的开发规模后,其使用权出让金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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