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紧紧抓住党和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的千载难逢历史机遇,加快我旗经济发展,实现二次创业,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根据国家、自治区、盟行署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对我旗外引内联优惠政策重新修订。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鼓励所有旗外投资者来准旗开发农、牧、林、水和矿产资源(不包括原煤开采),兴办原材料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房地产业,发展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各种公益事业。欢迎各界人士为我旗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第一章 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我旗鼓励发展的产业,在投产5年内依法缴纳增值税后,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在优惠期满后的3年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超过15%部分的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对实际经营期未满10年的,应追缴已享受的全部旗财政扶持资金。
第四条 鼓励兴办投资额大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产业,外商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 可按照开放城市享受有关税收待遇。
(二)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以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利年度起,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的50%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将实现利润(含旗财政扶持资金),再投资于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货源的,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所生产商品提供出口销售,增值税适用零税率;属于应税消费品的,依法缴纳消费税后,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入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优惠政策期满后,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总值60%以上的,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旗财政按超过10%部分的相同数额投入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六条 从事农、牧、林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内依照规定享受旗财政扶持资金期满后,经旗政府批准,10年内旗财政将按其依法缴纳所得税额的30%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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