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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格尔旗沙圪堵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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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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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中介人,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10—25%给予奖励。
(二)凡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资总额的3—15%给予奖励。
(三)凡引进国内外年息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同)的资金,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不同,按引资总额的1—10%给予奖励。
(四)凡引进国内外资金,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使用期半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0.3—3%给予奖励。
(五)凡引进国内外资金,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可视资金额的大小、使用期长短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 引进资金不包括国家计划内的财政拨款和国家批准的项目配套资金、扶贫资金、世行贷款等。
第二十九条奖励资金实行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开发区管委会兴办的公益事业,由开发区管委会奖励。
第三十条 为开发区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在职干部,也予以一定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投资额大、牵动作用强的投资者和对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非开发区人士,经本人同意,可聘为开发区名誉职务或经济顾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盟行署和旗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执行本政策过程中,如遇国家和自治区、盟行署出台相关政策,开发区将执行最优惠条款。
第三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由旗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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