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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沙圪堵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5-12-06

   第十九条 开发区鼓励入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支付应缴拆迁费用外,所需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额返还,并免收配套费和其他一切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条 入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开发区内临时占用国有土地的,其占地费用全部免收。今后5年内,在开发区内进行的所有房地产交易,免缴房屋交易费,房屋契税、不动产营业税、租赁营业税及房产税等税款依法缴纳后,旗财政将按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条 利用开发区内现有闲置房产开发办企业的,可以以优惠价格取得闲置房产的使用权,但不得借机搞房地产交易;凡以优惠价格取得闲置房产使用权、两年内又未按项目规模启动、达产的,开发区有权回收全部或部分房产。

    第二十二条 入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者除外),可以以出让的方式在开发区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30—70%返还,且可以缓缴。

                            第三章 服 务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为入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从立项审批到营业执照的核发等全部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实现服务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开发区投资方向、投资重点且投资额度较大的入区投资者提出的特殊要求,开发区采取现场办公、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政策跟着项目走的方式予以解决,保证投资者满意。

  第二十五条 凡入区企业均被开发区列为重点保护单位,防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并对投资额大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四章 奖 励

  第二十六条 凡通过中介服务,为开发区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设备、商标、项目方面做出贡献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统称中介人),均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引进国内外资金(物资)完全到位后,一个月之内兑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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