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准格尔旗沙圪堵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
| 2005-12-06 |
|
|
第十条 入区企业聘用的管理、科技人员,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其数额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凡产品出口的入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企业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企业当年产品总销售额30%以上的,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旗财政按其相同数额的50%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达到企业当年产品总销售额70%以上的,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旗财政按其相同数额的65%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新入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缴纳营业税后,5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的50%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开发区现有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缴纳营业税后,5年内按其相同数额的20%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十三条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新入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缴纳增值税后,2年内旗财政将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以后3年旗财政将按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经开发区认定属于鼓励发展类的企业,依法缴纳增值税后,5年内旗财政将按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开发区现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缴纳增值税后,5年内旗财政将按其增值税地方留部分的20%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入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登记、注册等手续时,地方收费部分只收取成本费。
第十五条 开发区内所有个体工商户均可视投资额大小及经营性质,由开发区管委会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免收1—3年工商管理费。
第十六条 凡入区企业,开发区优先提供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通讯设施,并按开发区统一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入区企业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可相应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入区企业的外来职工(包括其家属)、外来个体工商户及所有愿意在开发区常住的居民,根据本人申请,要求在开发区落城镇户口的,只收取工本费,免缴其他费用,其入托、入学、就业等同开发区原有常住居民实行统一收费标准。户口迁出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
|
| |
|
上一条-> 准格尔旗外引内联优惠政策 下一条-> 内蒙古:改善投资硬环境 拓宽外商投资领域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