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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格尔旗沙圪堵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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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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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沙圪堵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盟行署和旗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沙圪堵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一切进入沙圪堵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入区)投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凡与开发区内现有企业实行联合的企业,投资者投资比例达到企业现有资产25%以上,即可全面享受本优惠政策,达不到这一比例的,经批准可享受部分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实际经营期未满本优惠政策规定年限的入区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追缴已享受的全部财政扶持资金及免收的规费。
第二章 税 费
第五条 凡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入区新办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缴纳所得税后,5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以后5年按其相同数额的60%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六条 凡入区投资高新科技、出口创汇、农副产品深加工、原煤深加工、资源开发(不包括原煤开采)及交通、供水、排污等基础设施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依法缴纳所得税后,7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奖金予以扶持,以后3年按其相同数额的60%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七条 凡入区从事非生产性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依法缴所得税后,5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以后5年按其相同数额的70%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八条 凡入区从事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各种公益事业的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缴纳所得税,7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以后3年按其相同数额的70%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九条 改造开以区境内亏损企业的联合项目,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依法缴纳所得税后,5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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