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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2005-12-06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中需要短期周转资金和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经银行审核批准,优先贷放。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现汇、固定资产或国家规定的其他财产向银行抵押,申请人民币贷款。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及兴办的公益事业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按需要优先供应。 
    十五、对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原材料生产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运输产品,应向有关运输部门报送计划,运输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十七、在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职工(包括其家属),凭本人所在单位工作证,在自治区境内的食宿、交通等,实行与国内人员同一收费标准。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和奖金标准及工资总额由企业董事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向劳动部门备案。所需职工由企业自行招聘,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十九、对外商要求批复和解决的申报文函,受理机关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在半月内做出答复。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时所提交的文件手续齐备,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发照时间不得超过10天。 
    二十、过去有关规定与上述条款不相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的奖励办法 
    1995牢9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内政发(1995)119号文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横向联合,推动自治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横向联合的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凡通过中介服务,为自治区引进国内外资金、物资、技术、设备、商标、项目的国内公民(不含党政机关现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专门从事民商引资工作的在职干部)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或行政、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以下统称中介人)。 
    第三条 凡引荐国内外资金完全到位后,一个月之内对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凡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中介人,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10%,给予奖励; 
    (二)凡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资总额的3-5%给予奖励; 
    (三)凡引进国内外年息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同)的资金,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 
    (四)凡引进国内外资金与银行年息相同、使用期限半年以上的,最高按引资总额的0.5%奖励;低于银行年息1个百分点、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最高按引资总额的1%奖励;低于银行车息2个百分点、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最高按引资总额的1.5%奖励;低于银行年息3个百分点、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最高按引资总额的2%奖励;凡引进国内外资金高于银行年息、使用期限半年以上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0.3-0.5%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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