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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2005-12-06

    一、为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加快我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区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 
    三、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经营期满按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超过24% 部分,地方财政部门予以退库返还。 
    四、鼓励兴办投资额大的外商投资企业。
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产业、外商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按照开放城市享受有关税收待遇。 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年以上的,以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确定税率上缴所得税,由地方财政部门返还50%。
    五、开发区内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超过15%部分,地方财政部门予以退库返还。 
    六、外商投资企业将实现利润(含减免返还的所得税)再投资于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货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财政、税务机关审核,可免缴企业所得税;所生产商品提供出口销售,增值税适用零税率;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免征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减免所得税期满后,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总值 
    七、从事农、牧、林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内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以后10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30%企业所得税。 
    八、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九、非从事运输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期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十、外商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煤炭、电力、铁路、公路等)项目投资可享受以下优惠:
允许投资者以建设---运营---转让(BOT)的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营;
公路项目,经批准可在周侧一定范围内扩大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
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经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 
    十一、鼓励外商对我区现有企业进行“嫁接” 改造。允许外商以出资、购买、参股、控股、承担债务等形式取得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凡列入自治区技术改造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嫁接”改造项目,优先安排配套资金贷款;“嫁接”改造企业按原渠道供应计划管理的原材料,属于新增品种,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纳入物资分配计划。 
    对“嫁接”改造企业,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限制的行为和产品外,可以扩大外商投资比例。 
    十二、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投资者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业年度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年度起,凡投资额50-1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101-3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7年;301-5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年;500万美元以上,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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