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设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
省政府办公厅主要加强审核把关、管理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省政府的重要讲话。
(三)承办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地)、市政府(行署)请示省政府的问题,研究拼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负责省政府与上级有关部门和省政府与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军区、驻军和武警部队的工作联系。
(五)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导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六)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地)、市政府(行署)对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导重要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
(八)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导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理大事故。
(九)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督促检查人在代表的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十一)负责省政府值下班工作,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省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二)收集、反馈省内外重要信息。
(十三)负责行政事务工作,为省政府领导和政府大院职工做好服务工作。
(十四)协助省政府领导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十五)办理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和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办公厅设9个职能处:
(一)秘书一处
承担省政府党组会、全体会、常务会和省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会务;办理省政府和办公厅综合文秘及文字把关;安排省政府领导活动;负责与省委办公厅和省人大、省政协办公厅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与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地)、市政府(行署)进行工作联系。
(二)秘书二处
办理省政府和办公厅各类文电收发、传递及文印、归档等工作;管理省政府和办公厅印鉴,负责全省县以上政府、省级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印章的制发、回收、销毁;承担省政府总值班室和机要通讯、保密等工作;负责机关报刊、图书资料的征订、借阅和管理。
(三)社会一处
办理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安全、司法、监狱管理、民政、民族宗教、监察、政府法制、信访、无线电管理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调研、督查工作;负责与省军区、驻军、武警部队及群众团体的联系。
(四)社会二处
办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计划生育、地震、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新闻出版、外事侨务、旅游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调研、督查工作。
(五)综合处
办理计划、统计、物价、国土资源、财税、金融、证券、工商、保险、审计、外经贸、商检、海关、环保、粮食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调研、督查工作。
(六)农牧处
办理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气象、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调研、督查工作。
(七)工交处
办理经贸、工业、交通、城乡建设、电力、铁路、民航、邮电、石油化工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调研、督查工作。
(八)人事处
负责办公厅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政审、干部培训、职称评聘、考勤、工资福利待遇、养老保险、离退休、劳动用工管理、工人技术等级考核鉴定、人事档案管理以及党级文秘、会务等方面的工作。
(九)行政处
负责办公厅财务和厅机关办公用品的购置、配备通讯领导同志办公室、会议室、车辆调管理方面的服务;负责厅机关和省政府大院的行政管理、安全、保卫、综合治理等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办公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和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