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组建青海省人事厅。人事厅是主管全省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 职能调整
按照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原则,人事厅职能调整为:综合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负责全省人才结构调整和人才资源开发等工作。
(一) 划出的职能
1、 将原劳动人事厅承担的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教育厅承担。
2、 将原劳动人事厅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3、 将原劳动人事厅管理的老龄工作职能,交给民政厅承担。
(二) 转变的职能
1、 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 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专家休假和博士后的有关服务事宜,义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 不再审批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和人事管理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全省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的政策规定;拟定人事管理政策规定,完善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 根据国家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的宏观政策,提出实施意见;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三) 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研究拟定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拟定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规定;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专业技术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项制度的实施工作。
(四) 研究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五) 负责全省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政策,规范人才市场;指导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推行;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就业政策的拟定,按分工组织实施"农转非"工作。
(六) 研究提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资制度、政策、标准及调控措施的实施意见;研究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 研究拟定政府奖励表彰办法,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和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八) 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制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 承办政府间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有关事项。
(十) 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人事系统宣传、科研和信息工作。
(十一) 承办省委管理和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负责政府向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派出监事的管理工作。
(十二)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人事厅设7个职能处(室):
(一) 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公共关系、信息综合、秘书事务、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机关财务的管理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等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全省人事与人才领域信息管理及网络规划、标准,组织指导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厅机关财务并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二) 综合处
负责人事政策的综合调研,监督人事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研究拟定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的政策规定;制度 人事与人才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资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宏观调控措施,提出实施意见,起草厅的重要文件;负责人事新闻宣传和人事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三)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工作;负责来青(回青)定居专家管理事宜;负责留学人员回青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的资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和任职资格考试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及工勤人员的聘用、考核、任免、培训、奖励、惩戒、辞职辞退工作;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的实施。
(四) 公务员管理处
执行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培训、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轮岗、竞争上岗、回避、纪律、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指导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承办省委管理和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省政府的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和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五) 人才流动开发处
负责人才资源规划、预测工作,指导人才流动和开发工作,发展、规范人才市场;研究提出稳定、培养、使用和吸引各类人才的意见;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政策的拟定;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按分工承办"农转非"工作;推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六)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根据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政策和标准提出实施意见;研究完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法规并负责实施;指导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及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规定。
(七)、军官转业安置处
根据国家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规定提出安置意见;编制安置计划并负责落实;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管理专项经费和固定资产。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