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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厅

2005-12-13 09:53:29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设置青海省建设厅。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 职能调整

    (一) 划出的职能   

    1、 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2、 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3、 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分别交给省经贸委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 划入的职能   

    组织协调本省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转变的职能   

    1、 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初审、"准用证〞产品的审查及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 建设项目的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 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厅负责监督。   

    4、 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出租车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承担,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草案以及相关的发展战备、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 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规划、材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监督检查全省城市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协调处理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 组织制定工种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统一定额、经济定额标准;组织制定本省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 指导和管理全省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以及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种竣工验收工作;拟定全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五) 指导、管理全省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 、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省内风景名胜区评价级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监督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六) 指导全省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权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拟定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 指导和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 拟定厅管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指导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 管理全省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建设厅设9个职能个处(室):

    (一) 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组织协调厅机关工作,负责起草有关文件和报告,组织会议;负责文秘、信息、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外事、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建设行业的有关规章;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普法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 综合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省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厅各项资金管理,接受委托对全厅国有资产实行管理指导监督厅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三) 科学技术处

    研究制定厅管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推广应用计划;组织编制技术引进规划和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论证及建设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组织国内外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负责建设科技成果的管理及转化工作。

    (四) 建筑管理处

    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种招标、合同管理、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全省统一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并指导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省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拟定全省建筑装饰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装饰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筑监理单位和检测、实验单位的资质审核并监督执行;负责施工和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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