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快递 | 规划与发展 | 招商与项目 | 研究与预测 | 法规与政策 | 市场与价格 | 青海旅游
走进青海 | 企业与产品 | 招标与采购 | 文化与社会 | 西部大开发 | 青海信息化 | 常用站点
 
青海省文化厅

2005-12-13 09:52:19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设置青海省文化厅。文化厅是主管全省文化厅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 职能调整

    (一) 下放的职能

    将管理文艺、美术、文物、电影、音像制品等文化营业市场和歌厅、舞厅、卡拉OK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职能,管理群众文化事业的职能,交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归口管理。

    (二) 转变的取能

    取消指导管理文化系统报刊、书籍出版发行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国家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二)管理文学、艺术事业,编制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和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直艺术表演团体发展规划,指导省直艺术团体的业务建设;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 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四) 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五) 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全省电影发行、放映、译制工作。

    (六) 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七) 指导、管理全省文物工作。研究制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有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省博物馆;指导全省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等工作;协调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

    (八) 归口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和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文化交流工作。

    (九)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文化厅设6个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有关文件起草;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查;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信息处理和文化外事工作;管理文书档案、信访和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

    (二)人事处   

    研究拟定文化艺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文化系统人事劳动体制改革;负责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机关和厅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厅属文化社团的资格审查;负责涉及文化系统民族、统战、民政、侨务、安全保卫等工作。

    (三)艺术处

    管理文学、艺术事业,编制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结构和布局;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和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直艺术表演团体发展规划,指导其业务建设;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艺术活动。

    (四)社会文化处   

    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五)市场法规处   

    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培训文化市场管理稽查人员;指导全省电影发行、放映、译制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文化立法规划,调研、起草综合性文化法规草案。

    (六)财务产业处   

    研究拟定文化经济政策;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文化事业专项经费;规划、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拟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开展文化产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另行规定。

    

上一条-> 青海省农业厅
下一条-> 青海省审计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青海省信息中心承办
E_mail:webmaster@qhei.gov.cn  qic@qhei.gov.cn
电话:(0971)-6304393, 630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