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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审计厅

2005-12-13 09:51:40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设置青海省审计厅。审计厅为政府组成部门,是省政府的审计机关。

    一、 职能调整

    (一) 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规划归财政厅。

    (二) 新增的职能   

    1、 审计监督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 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 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 参与拟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 向省政府报告和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 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 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   

    3、 州(地)、市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 省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5、 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国内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6、 负责对地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   

    7、 国家审计署授权的审计。

    (四) 向省长提交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 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 与州(地)、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州(地)、市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州(地)、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 配合监事、稽查特派员对国有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控股)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 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审计厅设8个职能处(室):

    (一) 办公室   

    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审计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负责机关文秘、保密、保卫、信访、统计、宣传、信息工作;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参与拟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研究财经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和政策,并提出有关建议;监督检查下级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审核与复核厅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组织实施审计普法工作,办理审计法律法规咨询,受理审计复议和应诉事宜;组织协调对省属重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审计事业经费。

    (二) 财政审计处   

    拟定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本级国库办理本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州(地)、市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财政、地方税务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负责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财政审计业务。

    (三) 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与省财政有拨款关系的省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省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和党政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四) 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指导社会保险审计业务。

    (五)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指导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承办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事项;组织实施对省级管理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国债投资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的跟踪审计;指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七)经贸与外资运用审计处   

    负责对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负债对地方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承办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中央驻青企业、事业单位及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保险公司的审计事项;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和省政府规定,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国内政府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负责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指导经贸与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办理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及其人员管理、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称考评;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协助管理州(地)、市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审计系统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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