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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青海省宗教事务局)

2005-12-13 09:50:22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设置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青海省宗教事务局)。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民族宗教事务的组成部门。

    一、 主要职责

    (一) 贯彻落实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

    (二) 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指导民族自治州、县重大庆祝活动。

    (三) 贯彻执行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 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执行中央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调查研究农牧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调查研究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品生产,参与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及专项贷款。

    (五) 研究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参与管理有关民族教育专项资金。

    (六) 管理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 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八) 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九) 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 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十一) 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十二) 负责全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 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 办公室   

    负责机关的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重要文件起草;负责机关的文秘、信息、刊物、档案、保密、保卫、信访、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开展对处交流和合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学习、参观、考察团组等事宜。

    (二) 人事教育处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民族宗教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负责管理老干部工作。

    (三) 政策法规处   

    贯彻落实和研究草拟有关民族宗教工作政策、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做好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指导民族自治州、县重大庆祝活动;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 民族经济发展处   

    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执行中央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调查研究农牧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品生产;参与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及专项贷款。

    (五) 文化宣传处   

    研究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精神文明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指导协调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参与管理有关民族教育专项资金。

    (六) 宗教业务一处   

    负责藏传佛教、汉传佛教、道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负责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有关重大宗教问题;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办好宗教院校;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事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研究提出和管理使用宗教寺院维修专项资金。

    (七) 宗教业务二处   

    负责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负责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有关重大宗教问题;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办好宗教院校;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研究提出和管理使用宗教寺院维修专项资金。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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