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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

2005-12-13 09:49:49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设置青海省民政厅。民政厅是主管全省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 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划入的职能   

    1、 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厅。   

    2、 将原劳动人事厅代管的老龄工作职能交给民政厅。

    (三)转变的职能   

    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和认证评审、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国内外对省政府以外的捐赠接心、指导灾区进行生产自救、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具体事务、殡葬行业管理职能,分别交给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州(地)市民政部门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国家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工作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 指导、监督全省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性社团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委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 指导、监督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 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监督对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的实施;审核报批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办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 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检查有关生活待遇标准的执行情况;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 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青海省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 组织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社会救济工作。

    (八)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牧)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牧)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 依据国家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我省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 拟定行政区划规划;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查报批;承办地名管理的有关事宜。

    (十一)组织、协调、指导省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工作。

    (十二)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组织实施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三)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收养工作,协调收容遗送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政厅设8个职能处:

    (一)办公室   

    草拟我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民政工作法规和行政规章;办理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州(地)、市社团、全国性社团和外国社团在青机构以及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及年度检查;负责全省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的拟定、活动的监督、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非法民间组织的查处;指导州(地)、市、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负责省直及中央驻青单位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负责军供接待;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救灾救济处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减灾、查灾、慰问灾民等社会救助工作,统一发布灾情,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救灾捐赠活动;组织落实救灾项目;组织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承担省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研究提出加强和巩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拟定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

    (六)区划地名管理处   

    拟定行政区划规划;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查报批;负责省际勘定和管理,负责省界及省内边界争议的调处;负责全省地名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承办地名管理的有关事宜。

    (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拟定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五保户等待殊群体权益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划;负责福利企业的认定和年检认证工作;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指导殡葬管理、收养工作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公务员和厅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劳动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民政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厅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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