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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5-12-13 09:49:18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组建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 职能调整

    (一) 划入的职能   

    原劳动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牧区社会保险职能;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 划出的职能   

    原劳动人事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厅承担;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 转变的职能   

    1、 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 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实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相关政策、标准;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 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 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制定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的措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制定技工学校和发展规划,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五) 根据国家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制定实施办法并检查指导;推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省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 研究提出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 研究提出执行国家关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的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国务院原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部门和单位对其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

    (八) 拟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上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 拟定全省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负责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十) 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 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十二)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8个职能处(室):

    (一) 办公室

    承办厅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厅机关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新闻宣传、信息综合、保密保卫、信访、接待工作;负责厅机关的财务、资产管理。

    (二) 劳动监察处

    负责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推行工作;指导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工作;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的行政规章,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拟定劳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工作;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和管理规则;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承办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三) 培训就业处

    提出城乡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负责实施;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管理全省就业经费和中央扶持生产资金;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指导实施;提出全省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政策措施和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办法;按分工负责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工作;按分工负责和外国企业驻省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负责外国在省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指导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工作;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指导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定全省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以、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负责实施;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负责实施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

    (四) 工资处

    研究提出企业职工工资的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企业工资指导线、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政策建议;按分工审核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负责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参与省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五) 养老保险处

    提出养老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和基金征缴规定、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规定;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管理规定并负责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规定和给付标准;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

    (六) 失业保险处

    提出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拟定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和基金征缴规定、待遇项目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办法并负责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规定;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

    (七) 医疗保险处

    提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和基金征缴规定、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规定;提出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调整意见;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指导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指导实施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指导实施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指导实施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指导实施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政策。

    (八) 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等管理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人员的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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