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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教育厅

2005-12-13 09:47:04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青海省教育委员会更名为青海省教育厅。教育厅是主管全省教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 职能调整

    (一) 划入职能   

    1、 拟定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发放办法的职能。   

    2、 会同省计划发展委员会制定全省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职能。   

    3、 省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的审批权的职能。   

    4、 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重大事项请示省委宣传部。   

    5、 将原省劳动人事厅承担的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的职能,交给教育厅承担。   

    6、 全省语言文字工作划入教育厅。

    二、 主要职能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教育发展战略和教育工作政策,  起草有关教育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 研究提出全省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方案及教育的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实施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教育。   

    3、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督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国外、海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4、 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指导教育教学改革;负责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促与评估。组织开展教育科学、教学研究工作。   

    5、 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及毕业证发放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意见,审批本专科院校专业设置,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评估工作。   

    6、 指导、协调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编译审定民族教材。   

    7、 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省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师资培训工作和教材建设;指导中等职业教育工作及职业等级证书考试工作。   

    8、 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主管并组织全省各级和类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教师资格工作及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   

    9、 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美育、国防教育、勤工检学工作。   

    10、 统筹管理各类高、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拟定高、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研究生 层次的招生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高校和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就业政策。   

    11、 组织高校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并协调实施,指导并推动教育系统的自然 科学研究、发展高新技术及科研成果转化工作,规划并指导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   

    12、 归口管理教育系统对外交流,负责出国留学人员、来华留学人员及外国教育专家等工作,开展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   

    13、 规划并管理全省教育、统计资料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14、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和组织普通话测试工作。   

    15、 指导教育专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16、 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7、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教育厅设9个处(室):

    (一) 办公室   

    负责有关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信访、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工作。负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的起草工作。

    (二) 人事处   

    拟定全省师资建设的政策,并负责宏观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学校内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负责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实施教师资格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教育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

    (三) 计划财务处   

    编制全省教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中专院校布局结构调整,拟定招生计划,协调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协调指导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监督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负责全省教育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拟定、组织实施;负责外资引进和外资项目的财务及统筹管理工作,负责教育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和厅系统经费的预算 、国有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工作。

    (四) 基础教育处(挂师范教育处、语委办牌子)   

    综合管理全省基础(含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教育、中等师范教育和扫盲工作,组织实施"两基"工作,制定教育教学评估标准,指导教材建设;负责师资的培养与培训工作;负责指导中、小学德育和学生安全工作;指导协调高中会考工作;指导协调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执行语言文字的行政法规,协调指导其相关工作,负责普通话水平测试及检查评估工作。

    (五) 民族教育处   

    负责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研究拟定其特殊政策和措施,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民族教育的改革;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教材建设和"双语"教育;负责"双语"师资的培养、培训工作;负责协调普通学校举办民族班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的教育对口支援工作。

    (六)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各类非学历文化技术培训;拟定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规划,负责专业的设置与调整工作,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师资培训工作和建设;负责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及职业证书考试工作。

    (七) 高等教育处(挂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综合管理全省各类高等教育的教学、科研工作,拟定全省高等学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高校学生和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协调指导教学改革、教材建设;负责指导学生的学籍、证书及全省高校教育质量评估检查工作;负责省学位办的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八) 外事处   

    负责教育系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负责出国留学及来青留学工作;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及管理工作;管理在青外国人子女学校及国外友好组织、个人来青办学事宜,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归口管理全省教育系统与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

    (九)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研究拟定其指导性文件;组织参加省内外大规模的体育、艺术竞赛及交流活动;规划、指导"体、卫、艺"专业师资的培训工作;管理、指导并实施学校国防教育和大、中小学生军训工作;管理、指导并实施学校国防教育和大、中小学生军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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