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设置青海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是省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 职能调整
(一) 划出的职能
1、 税政调查研究职能以及有关税种的地方性法规起草和执行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地税局。
2、 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地税局。
3、 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交给国土资源厅和林业局。
(二) 划入的职能
1、 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2、 地税局承担的农牧业税征收管理职能。
3、 原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除国有资源性的资产外)。
4、 原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职能。
5、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统一监管彩票的职能。
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政府外债管理职能。
(三) 转变的职能
1、 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 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 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 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州、县财政的专项补贴。
5、 取消各部门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 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对各部门
7、 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8、 取消每年一次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相应取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名义。
二、青海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区域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区域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具体规定;指导全省财政工作。
(三) 编制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 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组织实施国家确定的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的工作;负责农牧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 管理省级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其他收支;监督执行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定》、《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监督预算外资金政策、法规和执行;管理和运用预算外资金;负责监督管理罚没收入,并对各种罚没入的资格进行审核;负责对财会人员的业务管理和资格认定工作;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
(六) 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方案、实施办法;拟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负责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转让和登记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七) 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国家和省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 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 承担政府性外债项目的筛选、立项、评估、论证,负责初审上报、承贷、转贷、还贷并监督贷款的使用、管理。
(十) 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管理。
(十一)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彩票的市场的法规、政策;监管各类彩票发行机构;审核彩票的发行申报材料,拟定彩票发行的地区、发行方式、发行额度,并负责监管;审核、监管彩票销售、资金使用、宣传方式、非电脑彩票资金发放形式、销售行为的合规性、电脑彩票的发行软件、游戏规则、彩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查处非法彩票行为。
(十二) 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十三) 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组织财政人才培训。
(十四) 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五)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财政厅设17个职能处(室):
(一) 办公室
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研究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管理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负责文电、保密、信访、档案、财务管理等项事务。
(二) 政策规划处
研究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拟定财力综合平衡方案,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区域调控的建议;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出住房、物价、工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它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监督彩票的发行,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额度,拟定外事活动及各类因公临时和长期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三) 条法税政处
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组织财政执法检查;负责财政执法监督;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四) 预算处
编制年度省级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省预算,负责全省预算资金的分配和平衡;拟定全省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总预算会计制度;协调省与州(地、市)的分配办法,指导各地财政管理和乡镇财政建设;拟定预算外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审定汇总各部门的支出定额标准。
(五) 国库处
管理部门预算指标;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结算划拨;汇总批复省级部门的决算,编制全省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省级财政的银行开户;统一管理政府采购工作,对全省政府采购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六) 行政事业处
研究拟定省级文化、出版、文物、教育、计划生育、科学、体育、 广播电视、政法部门等及行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提出年度预算安排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财政支付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结合预算执行实际,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有关部门和单位产决算,并对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七) 经济建设处
管理企业财政性拨款、省统筹资金;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以工代赈、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资金,监督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拟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省级工业、交通、商业、地勘、地质、建工等部门和行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提出年度预算安排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财政支付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结合预算执行实际,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决算,并对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八) 农牧处
研究、执行财政支农政策;拟定农牧业财务制度;研究制定省级农业、牧业、林业、水利部门和行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提出年度预算安排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财政支付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和重点及顺序;结合预算执行实际,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作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的效益考核,审核有关部门和单位和决算,并对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管理劳改、劳教财务。
(九) 社会保障处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管理属省级财政预算的社会救灾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研究制定卫生、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和行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提出上述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财政支付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结合预算执行实际,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决算,并对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拟定职工待业保险和职工退休养老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 企业处
拟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起草有关文件;拟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监缴国有资本金收益;监督执行财产评估政策和制度、评估标准和方法、评估基本准则和应用准则;确认全省性评估机构资格;承担省政府委托的财产评估事宜;负责全省财产评估管理。
(十一) 外债处
处理世界银行在我省的贷款项目和财务,参与世行贷款项目财务方面的论证评估,检查监督世行贷款及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管理外国政府贷款。
(十二) 会计处
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贯彻实施会计法令、规章和准则;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
(十三) 统计评估处
负责财政及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汇总有关资料;拟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
(十四) 监督检查局
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的重大案件。
(十五) 农牧业税管理处
负责全省的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工作。
(十六)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定农副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十七) 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资、人事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的教育规划;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另行规定。
厅领导分工
厅 长:张光荣
主持财政厅全面工作,分管人事教育处、预算处、国库处。
副厅长:彭玉林
分管办公室,政策规划处、农牧处、农牧业税征管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青海省引进国际农发基金会贷款项目办公室、青海省利用外资发展农业项目办公室、青海省扶贫开发资金项目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含产权交易中心、国债服务部)。
副厅长:马海莉
分管行政事业处、社会保障处、外债处、条法税政处、机关党委、青海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副厅长:刘应祥
协助张光荣厅长分管预算处、国库处,分管企业处、经济建设处、统计评价处、监督检查局、财政性技资审核中心、老干部服务所、会计处、注册会计师协会、计算信息中心。
纪检组长:韩德福
分管驻厅纪检组(监察处)
助理巡视员:张孚路
分管财政科研所
青海省财政厅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财政工作透明度,保证财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履行职责,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特制定本厅执法公示制度。
一、执法内容公示
青海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赔偿法》等财政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执行,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管理体制和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全省预算草案,监督年度预算的执行,编制全省财政总决算,核拨预算资金,管理国有资产、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障资金、国家赔偿费用、住房公积金、彩票公益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清产核资、农牧业税征管、彩票发行、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国人员用汇,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财政行政复议案件,组织财政处罚听证,查处财政管理中的违法违规案件、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等。
二、执法内容岗位分解和办理期限公示
本厅执法工作在厅党组的领导下,实行厅长负责制。具体执法岗位和办理期限如下:
1、综合处:负责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答复办理结果;审批发行彩票额度,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额度和审核领购财政票据以及公有住房出售和彩票公益金的归集和使用等,随到随办。
2、条法税政处:负责宣传、贯彻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办理和审检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财政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案件的决定或答复,对受理的一般复议案件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特殊案件在9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组织财政处罚听证会,在接到当事人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要求听证的当事人,保证听证会的顺利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办理期限与行政复议期限一致;财政退税或免税事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数额,自接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包括取证、复查案件的时间)内办结。
3、预算处:拟定全省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管理体制以及部门预算,拟定省以下转移支付办法,编制全省预算草案,监督年度预算的执行,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指导乡镇财政建设,编制、下达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省级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等。单个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国库处:负责编制全省财政总决算,按财政部规定期限完成。核拨财政性资金,正常经费在规定期限内当日办结,专项经费在正常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政府采购资金按合同规定支付。审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金银行帐户,预算收入退库等,随到随办。
5、行政事业处:管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审核省级文化、出版、文物、教育、计划生育、科学、广播电视、政法等部门的财政支付项目。单个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6、 经济建设处:负责审核财政性投资项目及概预决算草案,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管理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科技三项费、挖潜改造资金和粮食、肉、边销茶等专项储备费,办理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7、 农牧处:负责审核财政扶贫资金,支农资金项目和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农口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等。单个事项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8、 社会保障处:负责审核社会保险、救济、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支出及其财务监督管理,单个事项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9、企业处:管理国有资产,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在审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权限内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及评估结果确认,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国有资产处置报废和收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股份制改制企业国有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设置和变动、上市公司国有股增资配股和回购等,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10、外债处:负责管理我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及其财务管理,对政府外债项目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等。审核利用外资贷款的项目,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提款报帐、资金回补等事项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11、会计处:管理会计工作,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务,办理和审检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等。所有业务自收到办证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12、统计评价处:组织清产核资,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年度会计决算进行统计、审核、分析和上报,对企业经营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办理期限按财政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
13、农牧业税征收管理处:负责农牧业税征管,审查备案农牧业税减免事项。办理减免事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14、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审核并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单个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15、监督检查局:监督检查州、地、市和省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组织财政专项检查,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案件,监督财税法规的正确执行等。单个事项待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16、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负责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与撤并,审批事项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组织注册会计师的考务、注册工作,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进行;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会计师市场执业行为。
以上财政执法事项或交办的其他财政执法事项未规定办理期限的,按照财政部规定期限或各职能处室执法公示制度规定的办理期限执行。
三、违示责任追究公示
凡未按本公示制度的规定从事财政执法活动或违法、违规行政造成错案者,按《青海省财政厅财政执法责任制度》和《青海省财政厅财政执法责任和错案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违示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违示监督举报电话公示
青海省财政厅执法人员违法违规和违示举报电话: [0971]8450110(省纪委、监察厅),[0971]8239810(省政府法制办),[0971]6145504(财政厅厅长),[0971]6145612(财政厅纪检组),[0971]6115420(财政厅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