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组建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 职能调整
(一) 划入的职能
1、 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 原省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3、 原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4、 原省计划委员会制定国土规划有关职能。
5、 原省建设厅管理的省测绘局行政管理职能。
6、 原省重工业厅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7、 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
(二) 划出的职能
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三) 转变的职能
1、 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 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 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厅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四) 强化的职能
国土资源厅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强化国土资源的执法监督。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国家发布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研究拟定我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各地土地利用衷情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 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 拟定并实施我省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五) 执行国家制定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 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 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办报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 依法管理全省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的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认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测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 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十) 负责安排并监督检查地方财政拨付的地勘测费和其他资金的使用。
(十一)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厅设10个职能处(室、局):
(一) 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督查、新闻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外事、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法规草案;组织有关法规的宣传教育;承办有关行政复议事宜。
(二) 规划储量处
组织研究全省和重点地区国土资源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起草编制全省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拟定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恳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源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三) 耕地保护处
执行国家制定的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四) 地籍管理处
执行国家制定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定并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权属管理办法,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五) 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六) 矿产开发管理处
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七) 地质环境处
组织实施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
(八) 地质矿产勘查处
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开采区块;依法调查处理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评估的资格,组织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
(九) 执法监察局
组织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拟定土地执法监督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十) 人事教育处
按管理权限,管理人事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管理;制定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