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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利厅

2005-12-13 09:43:25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设置青海省水利厅。水利厅是主管全省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 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 原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厅承担。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办理取水许可证。   

    2、 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职能,交给水利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本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 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地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信纸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三) 拟定节约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执行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监督建设部门负责的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

    (四) 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全省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没全省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 指导、监督水政监督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促裁部门间和州、地、市间的水事纠纷。

    (六) 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指导本系统的小水电建设及管理。 (七)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省内重点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负责协调地方新建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八) 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省内河流、湖泊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江河省内流域(区域)综合治理规划;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州、地、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 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草原水利基本建设、农村牧区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 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 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防洪工作,对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信纸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十二)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水利厅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对厅内各部门进行综合协调;承办文秘档案、政务信息、重大会议组织、信访工作;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政策;拟定节约用水政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调实施。

    (二)人事劳动教育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三)经济财务处

    负责行业经济运行调控;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配合省综合部门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指导厅属单位的财务、负责厅机关财务管理。

    (四)规划计划处

    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地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全省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水利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选址、防洪、库容规划提出意见;组织有关国民经济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负责水利方面外事工作及外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五)水政水资源水文处

    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全省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全省江河湖库及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的意见。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和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监督建设部门负责的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裁部门间及州、地、市间的水事纠纷。

    (六)农村牧区水利水保处

    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实施江河省内流域(区域)综合治理规划;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本系统的小水电建设管理;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草原水利基本建设、农村牧区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七)建设与科技处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指导省内河流、湖泊的治理开发,组织省内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验收;组织重点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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