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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5-12-13 09:41:44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设置青海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 职能调整   

    将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的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业务、计划生育抽样调查的有关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计划生育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新药具的评审、鉴定、推广应用等职能交给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拟定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督促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研究与分析。

    (三) 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研究。

    (四) 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制定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监督和指导计划生育技术应用和药具发放。

    (五) 制定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六) 编制计划生育事业费、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店具计划。

    (七) 制定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 管理实施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九) 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计划生育委员会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重要文件、会议的组织;负责机关文秘、信访、保密、调研等政务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编制中央和省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基建费支出的预、决算及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和固定资产。负责本系统外事工作,管理计划生育的国际援助项目。

    (二)规划统计处

    编制人口与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方案和考核办法;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检查指导各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和实施。

    (三)宣传教育处

    拟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规范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制作;负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性研究;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四)科技处

    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拟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具和节育技术推广使用的规章;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监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拟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协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规划。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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