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设置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省地方税收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 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 将农牧业五税征收管理职能交给省财政厅承担。
2、 将税务代理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 财政部门承担的税收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2、 财政部门承担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有关地方性税收规章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 负责编制并监督执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税收政策进行解释;负责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负责税收宣传。
(三) 负责地方税收、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新开征的地方税种征收管理工作。
(四) 管理全省地税系统财务、经费、装备和固定资产,负责统计报表汇总编报,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的内部审计。
(五) 加强与省国家税务局的协调合作,共同监督、检查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并严格按税收管理权限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六) 监督、检查地税系统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 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人事、劳动、机构编制管理;管理州(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
(八) 负责全省地税系统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九) 承办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地方税务局对全省地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受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方税务局设7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信访、保卫、文书档案管理、会议筹备;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负责地方性税收政策法规和规章的调研、草拟工作;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二)税收管理一处
负责营业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涉外税等税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及执行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解释和处理;负责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三)税政管理二处
负责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屠宰税、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以及执行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解释和处理;负责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四)征收管理处
指导全省地税系统征管改革、征收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征管制度,规范征管体系;指导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检查、行政处罚工作;管理税收发票;负责税法宣传和税务咨询工作。
(五)计划财务处
负责管理全省地税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和税收完税票证;拟定税收计划、考核税收收入;负责会计报表、统计信息数据、税收运行情况的综合分析;监督地税系统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地税系统的内部审计。
(六)人事教育处
制定地税系统人事管理制度;管理地税系统人事、劳动、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州、地、市地税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地税系统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
(七)稽查局
拟定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调查并提出审理意见;指导、监督、协调地税系统稽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