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快递 | 规划与发展 | 招商与项目 | 研究与预测 | 法规与政策 | 市场与价格 | 青海旅游
走进青海 | 企业与产品 | 招标与采购 | 文化与社会 | 西部大开发 | 青海信息化 | 常用站点
 
青海省环境保护局

2005-12-13 09:37:05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设置青海省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 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 制定全省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保局参与有关工作。

    2、 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省公安厅承担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原农林厅承担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新建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

    (四) 指导和协调解决省内各地区、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点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与禽省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 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监督执行国家各类环境标准;编报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六) 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牧业建设。

    (七) 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点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保护产业发展。

    (八) 组织指导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管理省级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对各类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 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省内履约活动;组织实施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负责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

    (十) 负责全省核安全、辐射环境、放谢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 负责指导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协助各州(地)、市党委和组织部门管理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

    (十二) 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统计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文秘、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档案、会议组织、对外接待等工作;提出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规划;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工资、劳动保护、干部考核、培训和教育工作;负责环保系统行政监察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提出全省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编制青海省环境状况公报;负责局系统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内外资环境合作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环保系统对外经济合作;负责全省环境信息工作。

    (三)监督管理处

    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谢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拟定环境保护地方法规和规章;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组织开展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四)污染控制处  

    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尾气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

    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议;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六)科技标准处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省级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拟定地方环境标准;管理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谁;组织实施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管理环境监测计量认证;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另行规定。

    

上一条->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下一条->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青海省信息中心承办
E_mail:webmaster@qhei.gov.cn  qic@qhei.gov.cn
电话:(0971)-6304393, 630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