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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5-12-13 09:32:02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组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 职能调整

    (一)省卫生厅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 执行并监督实施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职能;   

    2、 制定和颁布药品(包括中药、藏药下同)、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地方标准职能;   

    3、 审核、批准药品的地方标准;负责药品的再评价、药物不良反应监没,审查、批准药品的广告宣传职能;   

    4、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定各级验收标准及核发许可证职能;   

    5、 遴选基本药物、中药基本药物目录、非处方药物目录;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谢性药品和进口药品;审查批准医疗、科研单位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年度用量职能;   

    6、 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能。   

    7、 监督中、藏药材集贸市场职能;   

    8、 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新药临床研究方案。

    (二)原医药管理局移交给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   

    1、 对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职能;   

    2、 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职能;   

    3、 负责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产品的行业标准的监督实施和管理特种药械职能;   

    4、 审核医疗器械产品的市场准入和审批医疗器械广告职能;   

    5、 拟定医药流通地方性法规和负责药品的行政保护职能。

    (三)原省医药管理局移交给省经贸委的职能。   

    1、 制定青海省医药行业发展战略、发远规划职能;   

    2、 对医药行业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职能;   

    3、 负责医药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职能;   

    4、 药品、药械储备及灾情、疫情、战备药品药械的紧急调度职能。

    二、 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对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负责对药品、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馐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实施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一) 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药品管理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 贯彻实施法定药品标准;监督实施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研究实施方案,制定和颁布药品地方标准。

    (三) 注册新药、仿制药品和进口药品。监督实施非处方药物目录,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及淘汰药品的审核工作;监督管理进口药品。

    (四) 经授权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和产品安全初步谁工作;核发医疗器械注册和许可证。

    (五) 负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六) 监督检定、抽验药品的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发布全省药品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监管中、藏药材集贸市场。

    (七) 审批药品广告;负责药品的行政保护,指导管理全省药检机构和药品稽查机构的工作。

    (八) 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九) 执行药品流通法规,拟定地方规章,执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执行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流通规则。

    (十) 执行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制度,负责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一) 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医药产业政策。

    (十二)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组织会议、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及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宣传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人事劳动工作;负责制定全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划,实施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藏药师,下同)资格认定制度,指导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工作。

    (二)药品注册处   

    监督执行药品的法定标准,注册新药、仿制药品、进口药品及新药监床试验;药物不良反应检测;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审核工作;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药品及特种药械;指导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执行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受委托注册进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谁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审核医疗器械广告;制定省级基本药物目录及非处方药制度,审定并公布非处方药物目录;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生产质量、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四)市场监督稽查处   

    根据药品流通的法律法规,查处制售伪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实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拟定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藏药材、中药饮片的规则,依法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监督检定、抽检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发布省内药品质量公报;监管中藏药材市场,审批药品广告。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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