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况
青海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其前身是青海省公安厅劳改局劳教处。1983年10月,劳教工作正式由省公安厅移交省司法厅领导,成立了省司法厅劳教处。1995年3月,经司法厅批准,更名为青海省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干警定编17人,其中35岁以下9名,35岁至45岁5名,45岁以上3名。有大学本科学历6名,大专学历11名。劳教局下属三个劳教所,分别为青海省多巴劳动教养管理所、青海省格尔木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青海省女子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青海省少年教养管理所)。
二、工作职责
(一)检查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收容、管理、教育改造、警戒护卫工作;负责审批
对劳教人员的奖惩、延长或减少劳教期限、所外就医、所外执行以及“三试”等;参与处理劳教人员的申诉、应诉、复议及有关赔偿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教人员解教后的过渡性安置和社会帮教工作。
(二)领导和监督劳教场所的“依法治所”和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创建工作。
(三)检查指导劳教场所的教育、办学工作及劳教人员的生活卫生管理和疾病防治工作。
(四)管理劳教系统
的生产、基建、计划工作。
20世纪90年代,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的实施,经济发展重心西移。青海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得到了迅速发展,劳教工作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劳教场所收容能力不足,所政设施建设滞后,劳教经济发展缓慢,已成为阻碍青海劳教事业发展的主要因素。鉴于此,在
省司法厅和劳教局的积极努力下,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于1998年10月和1999年6月分别下达了《关于成立青海省格尔木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批复》和《关于成立青海省女子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青海省少年教养管理所的批复》。两个所于2000年4月开工建设,11月份竣工并投入使用,完成建设投资2600万元,建筑面积13820平方米。
进入21世纪后,青海劳教工作顺应形势,抓住机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不断深化改革,锐意进取,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就。
――强化了管理教育工作。加大了劳教场所的改革力度,对劳教人员实行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全面落实“三像”指示,体现新时期劳教工作特色;开办劳动教养学校,对劳教人员开展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全面推选、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公开执法依据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执法透明度;对劳教人员实行民主管理和规范化管理。
――开展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活动。省女子劳教所建成运行后,即着手开展创建工作,先后投入资金69万元,重点加强了软、硬件设施建设。2001年12月20日经省司法厅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评审委员会考核验收通过,正式命名为省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使全省的劳教工作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组
织劳教人员开展生产劳动。劳教局总结多年来劳教经济发展的成败得失,深入调研市场,对劳教经济发展进行了重新定位,提出了劳教生产“依托诚信企业、合作发展自己”的指导方针。走开展所内加工生产的道路。通过组织劳教人员开展生产劳动,矫正他们好逸恶劳的恶习,学会一定的生产技能,增强回归社会后的适应能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加强干警队伍建设。截止目前,全省劳教系统干警中共产党员占总人数的49%;干警中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总人数的58%。近10年内,多巴劳教所和女子劳教所分别荣立集体二等功,有18名干警立功受奖,有92名干警被评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
回顾昨天,一代创业者筚路蓝缕,伟业奠定,展望明天,更多开拓者承前启后,与时俱进。青海劳教系统全体干警将依靠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承继45年的优秀传统,勇立时代潮头,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为祖国发展保驾护航,为社会主义地方建设再创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