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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08-11-28 10:15:42

青发改价格[2008]696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药监局、卫生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使用和价格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308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5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委核定了定点生产企业的非处方药品在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表中公布的蜜丸(大蜜丸或小蜜丸)、口服液等代表规格品,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制定公布零售价格的,其他包装数量规格价格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的价格执行。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上一条-> 关于公布肠内营养乳剂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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