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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氨苄西林氯唑西林等107种新增医保目录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08-11-28 10:15:42

青发改价格[2007]128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价格秩序,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107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107种药品为新增补进入我省医保目录的药品,其中西药66种,中成药41种。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市场上流通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药品经营企业(含医疗机构,下同)按照比GMP药品注射剂低不超过40%,其它剂型低不超过30%的原则自行核定。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专利及原研制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本文未列的剂型规格,各经销单位应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上报我委,由我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和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医药公司、医疗机构在我省销售上述药品,其价格一律不得高于本文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若现行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公布价格的,一律降到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若现行零售价格低于此次公布价格的,则按现行价格执行,不得提高。
    四、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价格自2007年4月15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   日

 

附表一:部分新增医保目录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部分专利及原研制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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