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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精氨酸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08-11-28 10:15:42

青发改价格[2007]53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精神,我们按照差比价规则和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核定了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药品经营单位(含医疗机构)现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
    本通知从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2007年2月8日

 

 

附件:精氨酸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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