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发改价格[2007]53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精神,我们按照差比价规则和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核定了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药品经营单位(含医疗机构)现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 本通知从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200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