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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08-11-28 10:15:42

青发改价格[2006]410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市场上流通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药品经营企业(含医疗机构,下同)按照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比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针剂差价率不超过40%、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的原则自行核定。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由我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件二。附件二未列的剂型规格,可暂由药品经营企业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由我委审核汇总后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三、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暂由我委按照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附件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对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最高一律不得超过15%,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各药品经营单位现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此次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和销售数量变化情况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有关经营单位开展正常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本通知所列价格,自2006年6月12日起执行。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附件二:抗肿瘤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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