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核定医疗机构第七批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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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28 10:1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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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物价[2004]33号
青海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呈报<青海省医疗机构2004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价格统计表>的报告》(青药招[2004]026号)收悉。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局、办发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省卫生厅、计委、经贸委、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藏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青卫规财[2000]503号)及省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青计价格[2001]188号)中有关规定,我局核定了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省医学院附属医院、青海省中医院、青海省妇产儿童医院、青海省心血管病专科医院、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青海省交通医院、青海省藏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宁市铁路医院等10家医院委托你中心进行的第七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将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降价后产生的价差,大部分利益让给患者的原则,我局核定了这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件一。青海省血液中心、青海省红十字医院委托你中心进行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医用材料及试剂,零售价格也要降低,由医疗机构在中标价基础上顺加15%的差率后,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具体品种见附件二。
二、这次核定后的零售价格若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按核定后的价格执行。上述医疗机构要抓紧降低中标品种零售价格的准备工作,最迟不得晚于2004年9月20日执行。
三、未参加这次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中标药品,按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计委《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通知》(青卫中[2001]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医疗机构应本着质优、价低的药品优先采购的原则定货,以使患者享受到更多的降价实惠。禁止医疗机构向供货单位索要回扣和让利等。
五、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药品的监督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严肃查处,以保证这次降价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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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青海省医疗机构第七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零售价格表 |
| 附件2:青海省医疗机构第七批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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