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核定西宁市医疗机构第二批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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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28 10:1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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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计价格[2003]1122号
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局、办发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省卫生厅、计委、经贸委、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藏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青卫规财[2000]503号)及省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青计价格[2001]188号)中有关规定,我委核定了西宁市市属和四区三县25家医疗机构委托你公司进行的第二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将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降价后产生的价差,大部分利益让给患者的原则,我委核定了这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核定后的零售价格比现行执行价格有所降低,具体价格见附件一。这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医用材料,零售价格也要降低,由医疗机构根据省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青计价格[2001]188号)中有关规定,制定具体价格并报我委和西宁市计委、卫生局备案,具体品种见附件二。
二、西宁市市属和四区三县25家医疗机构要抓紧执行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准备工作,最迟不得晚于2003年12月10日执行。
三、各医疗机构应本着质优、价低的药品先采购的原则定货,以使患者享受到更多的降价实惠。禁止医疗机构向供货单位索要回扣和让利等。
四、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药品的监督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严肃查处,以保证这次降价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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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青海省西宁市医疗机构第二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零售价格表 |
| 附件二:青海省西宁市医疗机构第二批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表 |
| 附件三:西宁市市属和四区三县医疗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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