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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2008-11-28 10:15:42

                      青计价格[2003]991号 
各州、地、市计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3]12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次此公布价格的107种中成药均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其中,甲类19种,按国家发改委“19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执行;乙类88种,我省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发改委“88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执行。 
    二、对我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若现行零售价格高于次此公布价格的,一律降到次此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若现行零售价格低于公布价格的,则按现行零售价格执行。 
    三、对本文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接到本通知10日内,按我委《关于明确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计价格[2003]912号)的有关规定,上报我委,由我委统一核定最高零售价格。 
    四、17种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从2003年10月15日起执行,88种我省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从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 
                                                     2003年10月1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1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药品定价程序,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我们制定了部分中成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价格表附后),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次此公布价格的107种中成药均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其中,甲类19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一);乙类88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见附件二),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于11月15日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备案。浮动后的价格不得高于现行实际价格,具体由地方掌握。 
    二、本文附件一和附件二未列的规格,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定价意见,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上报我委,由我委制定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或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在我委制定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三、执行附件一和附件二中GMP价格的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 
    四、根据中国中药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经地区协调会和专家评审会审查,确定天津中药制药厂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按优质优价原则执行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一、二)。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件一规定的药品价格从2003年10月15日起执行。附件二所列药品价格执行时间以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附件1、19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件2、88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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