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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停执行“两条控制线”政策的通知

2008-11-28 10:15:42

                    青发改物价[2005]729号


各州、地、市计委:
    为防止物价总水平的过快上涨,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出台涨价项目的“两条控制线”政策,我省于2004年4月底下发了《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出台涨价项目的通知》(青发改电[2004]9号)。期间,根据“两条控制线”精神和本省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实际情况,我们要求各地暂缓出台政府调价项目,该政策对于减缓我省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压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执行控制地方政府出台涨价项目“两条控制线”政策的通知》(发改电[2005]230号)精神,考虑到当前我省价格总水平运行的实际,决定暂停执行“两条控制线”政策,适时疏导各地积累的价格矛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疏导价格矛盾时,务必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把握好出台调价措施的时机和力度,避免调价措施出台过度集中或调价幅度过大。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订调价方案时,要认真测算调价措施出台后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在出台的政策中明确对低收入群体的优惠措施和补贴方案。
    三、切实加强出台调价措施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要求,各地出台调价措施时,要将调价方案(含拟调价项目名称、拟出台时间、现行价格、拟调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总金额)以及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措施、是否召开听证会等内容报送我委物价局(传真电话:0971—6305746),送达时间须在方案实施前的30天以上,以便我委汇总上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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