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快递 | 规划与发展 | 招商与项目 | 研究与预测 | 法规与政策 | 市场与价格 | 青海旅游
走进青海 | 企业与产品 | 招标与采购 | 文化与社会 | 西部大开发 | 青海信息化 | 常用站点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

2008-11-28 10:15:42

                    青发改物价[2005]326号

各州、地、市计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8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流通差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价格和流通差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切实维护民用爆破器材市场价格秩序。
    三、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上一条->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停执行“两条控制线”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青海省信息中心承办
E_mail:webmaster@qhei.gov.cn  qic@qhei.gov.cn
电话:(0971)-6304393, 630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