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发改物价[2005]326号 各州、地、市计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8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流通差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价格和流通差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切实维护民用爆破器材市场价格秩序。 三、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