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发改物价[2005]271号
各州、地、市计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贯彻《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原省计委《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计价格〔2001〕480号)规定,进一步加强门票价格管理,保持门票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各州、地、市计委于近期对本地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一次认真审核,并将审核情况于9月10前报我委(省物价局)。
三、各地要加大力度,扩大门票价格优惠政策覆盖面。除《通知》规定的门票价格减免政策外,根据我省有关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持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参观点免购门票;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作为游览参观点的各类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对学校组织的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对未成年人个人参观实行半价,家长携带未成年子女参观的,对未成年子女实行免票。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