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发改物价[2005]61号
省电力公司,各州、地、市计委:
为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有关规定,现就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原省计委、省经贸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计价格〔2004〕25号)中规定的青海省电网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供电企业根据青计价格〔2004〕25号文件规定,已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不再退还用户;未收取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青海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