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发改物价[2005]45号
各州、地、市计委:
为抑制化肥价格过快上涨、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和保证化肥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努力降低农资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4]5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局)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青发改物价 [2004]1014号)精神,考虑到全省农业生产所需化肥主要品种都依靠省外调入和化肥进货价格持续上涨等实际情况,决定对我省现行的尿素、磷酸二铵销售价格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05年春耕生产用尿素、磷酸二铵批发零售环节继续实行综合经营差率控制。在国家新的化肥价格政策下达前,企业经营化肥从省外进价(或港口调拨价)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仍按最高不得超过7%执行(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不包括直接运杂费)。经过批发、零售环节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批发环节:实行进销差率管理办法。即批发价格在出厂价或港口调拨价基础上加3.5%进销差率计算(实际运杂费另计)。
2、零售环节:实行批零差率控制。即零售价格在批发价格基础上顺加3.5%批零差率计算(实际运杂费另计)。
各化肥经营企业要努力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真正让利给农民。
二、停止执行我委《关于加大价格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稳定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工作的通知》(青发改电[2004]6号)中价格干预的具体办法。
三、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依据上述规定制定的调拨、批发和零售价格需向我委备案。
四、切实加强化肥价格的公示和监测工作。各化肥经营企业要对化肥价格实行价格公示,强化明码标价制度。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对化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化肥价格的监测,做好化肥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预警工作,及时反映市场和价格变动情况,并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通过各种途径主动向农民反馈化肥价格动态,为农民提供价格信息服务。
五、加强化肥价格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坚持深入开展化肥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始终保持对化肥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