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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物价局关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8-11-28 10:15:42

                            青物价 [2005]19号

青海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药品、医用耗材网上交易服务费等收费标准的请示》(青海虹[2005]0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招标代理服务费:
    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发改物价[2004]908号)执行。
    二、网上交易服务费:
    网上药品交易服务费继续按青计价格[2003]107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药品网上交易服务费,按供货单位单个品种网上交易额的1-1.5%向卖方收取。同时,增加医用耗材网上交易服务费,按供货单位单个品种网上交易额的1-1.5%向卖方收取。
    三、你公司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青海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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