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计收费[2004]21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现就全省计委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一)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每证40元(含正、副本)。
(二)收费点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每证20元。
二、涉案(不含刑事)物品价格鉴证费
涉案(不含刑事)物品价格鉴证费,收费起点每起300元,同时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诉讼)标的 收费比例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免加
1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 2%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 1.5%
100万元以上部分 0.5%
三、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