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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1-28 10:15:42

青计收费[2004]21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现就全省计委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一)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每证40元(含正、副本)。

    (二)收费点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每证20元。

    二、涉案(不含刑事)物品价格鉴证费

    涉案(不含刑事)物品价格鉴证费,收费起点每起300元,同时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诉讼)标的 收费比例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免加

    1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 2%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 1.5%

    100万元以上部分 0.5%

    三、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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