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计电[2003]8号
各州、地、市计委: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油等商品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8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粮油价格监测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90号)要求,现就切实做好粮油等商品价格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切实做好粮油等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市场价格信息,为政府有效调控市场价格提供确凿的依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把加强粮油价格的监测做为当前价格主管部门的头等大事来落实。计委系统计划、价格、粮食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加强对粮油等商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及时进行预警预报,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对可能引起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对策建议。
二、密切关注粮油等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动态,及时准确掌握群众购买信息,为政府在第一时间内采取措施、稳定人心提供真实的依据。各级价格、粮食等部门要每天指派专人走访市场,实行定点、定时调查。重点了解粮、油、肉等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和群众购买情况,分析市场供求变化趋势,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策建议。一旦发现脱销、群众抢购现象,要将脱销、抢购品种、范围、发展趋势以及各方面反映,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三、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接此通知后,各州、地、市要立即组织专门力量,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粮油等商品价格监测工作,必须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信息准确、及时、畅通。请各地将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和每日值班人员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家庭电话、移动电话)速告我委价格处,联系人:时河清,联系电话:0971-6305741,传真:0971-6305746。
四、建立粮油价格信息日报制度。请各州、地、市计委按本通知附表内容,于每日12时前向我委报告本行政辖区内前一日12时以后至当日12时前的粮油等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并简要分析价格变化的原因。西宁市、格尔木市以及平安、民和、大通三县确定为省上直报点,其余各县将本地价格信息按时上报各州、地、市计委,由各地汇总、分析后上报我委价格监测中心,联系人:刘琳、邵永明,联系电话、传真:0971-6303162、6304718。请各地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指定专门人员,确保信息报送的质量。
五、加强对粮油等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重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哄抬物价、掺杂使假、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并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消除各种价格隐患,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六、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形势,正确看待市场可能出现的波动,理性消费、健康消费。宣传媒体对一些讲信用,模范执行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经营企业,要公开报道,培养树立一批正面典型,引导经营者之间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引导群众合理消费。
附件:1、成品粮及相关商品价格监测表
2、各地主要负责人、值班人员联系表
附表一:成品粮及相关商品价格监测表
地区:
监测时间:
计量单位:元/500克
| 品种 |
集贸市场零售价格 |
超市零售价格 |
备注 |
| 本日价格 |
比上日价格±% |
本日价格 |
比上日价格±% |
| 面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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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强粉(特一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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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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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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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籼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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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籼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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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粳 米(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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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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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精炼菜籽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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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龙鱼牌色拉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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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料(油菜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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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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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猪 肉(鲜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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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 肉(鲜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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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 肉(鲜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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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鸡 蛋(新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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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电话: |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
| 说明:(1)请简要分析价格变动原因;(2)请注明监测品种的规格等级。 |
附表二:各地主要负责人、值班人员联系表
地区:
长途区号:
| 姓名 |
职务 |
工作性质 |
办公电话 |
家庭电话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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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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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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