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发改价格[2008]492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交通局:
为有效应对6月20日燃油价格调整对道路客运行业的影响,疏导道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矛盾,促进道路客运行业的稳定发展,经请示省政府同意,我省试行道路客运燃油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目前燃油价格调整情况,在现行道路客运运价上另加道路客运燃油附加。燃油附加随燃油价格的调整而波动。
二、我省以柴油基准价变动情况,统一核算燃油附加标准,此次柴油基准价上调0.85元/升,相应增加燃油附加0.0085元/人公里(汽油车与柴油车同标准调整)。
三、请各地交通运管部门抓紧核定班线车辆具体燃油费附加标准,做好收费标准公示、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和行业稳定等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客运运价及燃油附加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坚决依法打击搭车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四、本通知自2008年7月10日起试行。
二 〇 〇 八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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