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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1-28 10:15:42

青发改价格[2008]753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为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保证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8月20日起,我省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上调每千瓦时1分钱,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调整范围为青海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西部矿业唐湖发电分公司。

    二、省电力公司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暂不做调整。电网企业因上网电价提高而增加的购电成本,纳入下次销售电价中统筹解决。

    三、省电力公司和各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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