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发改价格[2008]753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为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保证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8月20日起,我省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上调每千瓦时1分钱,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调整范围为青海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西部矿业唐湖发电分公司。
二、省电力公司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暂不做调整。电网企业因上网电价提高而增加的购电成本,纳入下次销售电价中统筹解决。
三、省电力公司和各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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