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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我省省内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2008-11-28 10:15:42

青发改价格[2008]480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青海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6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2008年第46号公告,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具体措施通知如下:

    一、我省煤炭生产企业供省内发电用煤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6号公告规定执行。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二、为稳定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煤炭经营企业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7%(不包括直接运杂费)。

    三、执行时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规定,电煤价格干预措施执行时间为2008年6月19日至12月31日。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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