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青海油田公司、中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青海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规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均提高1000元,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按照出厂价格调整幅度等额调整。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成品油价格仍按划分的四个价区分别进行调整。其中西宁地区90号汽油(Ⅱ)零售基准价由现行每吨5895元调整为6895元,0号柴油(标准品)零售基准价由现行每吨5505元调整为6505元。其它各价区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详见附表。
二、其他非标准品汽、柴油零售价格按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调整。
三、汽、柴油零售基准价调整后,中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青海销售分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根据市场状况,在规定上下浮动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格仍实行差率管理,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
五、液化气出厂价格不做调整。凡已擅自涨价的,必须立即退回到原有的价格水平。
六、其他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价格自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执行。
八、各级发展改革委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协调工作,及时处理生产、运输和市场供应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中石油、中石化销售分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并及时向各地人民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九、各地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机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要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努力保持社会的稳定。
十、成品油价格调整后,按照国家政策和要求,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的连锁反应,对需要疏导的价格矛盾和具体补贴措施等问题,另行通知。
附件:青海省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青海省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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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区 |
90汽油(Ⅱ) |
0号柴油(标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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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区 |
6895 |
6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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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价区 |
7005 |
6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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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区 |
7135 |
6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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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价区 |
7375 |
698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