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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向普通旅客开放头等舱休息室和贵宾厅休息室收取服务费的批复

2008-11-28 10:15:42

                         青计价格[2003]121号 

中国民用航空青海省管理局: 
    你局《关于普通旅客使用头等舱和贵宾厅休息室收取服务费的请示》(民航青局[2002]6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在确保头等舱、贵宾旅客服务的前提下,为满足普通旅客对民航服务高标准的需求,向普通旅客开放头等舱休息室、贵宾厅休息室,提供办理乘机手续、专人引导、优先登机及报刊杂志等服务,向普通乘机旅客适当收取服务费。此项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最高按每人每次30元收取,下浮不限。此标准为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满前一个月由你局根据试行情况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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