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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8-11-28 10:15:42

                        青计价格[2002]363号 

各州、地、市计委、建设局(房产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收费行为,活跃住房二级市场,扩大住房消费,推动经济增长,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具体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为:住房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二、住房以外的其它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9元;其中商品房的转让手续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按以下标准收取: 
    1、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起收取100元。 
    2、100至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每起收取200元。 
    3、1000平方米以上,每起收取300元。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计委下达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青计价格[2000]923号)中有关住房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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