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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思路

2008-10-20 00:33:01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明确了本世纪头二十年我国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也为我们做好新时期价格工作指明了方向。“十一五”期间,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为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节约型社会,创造良好的价格体制条件。要通过继续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统筹兼顾,协调和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到的各方面利益关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即以改革促发展。

  一、“十五”时期价格改革回顾

  (一)“十五”时期价格改革的成就

  按照“十五”计划的总体要求,着力深化主要以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改革,完善政府定价机制,抓住重点、不断推进电力、供水、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房地产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价格等方面的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

  1、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保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

  在“八五”末期和“九五”初期,全国经济运行处于通货膨胀时期,1994年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达到了23.2%,是历史最高年份。经过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抑制物价上涨,终于在1996年回落到10.8%,成功地实现了经济“软着陆”。但自1997年至2000年的几年间,价格总水平逐年回落,2000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下降0.5%,为负增长,走入底谷,表现为市场疲软,消费不旺,显现了通货滞涨趋势。为尽快扭转这一局面,国家提出“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的政策,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我省也千方百计采取一系列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的政策,如扩大开放,加快第三产业发展,建立二手房交易、汽车交易市场等,鼓励消费,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使价格总水平得到合理回升,到2003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2%,2004年为3.2%。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深化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加大对垄断行业价格的监管力度

  几年来,尤其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后,我们积极探索深化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之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合理配置资源,配合电力、电信、铁路、民航、医药、房地产以及城镇建设等行业的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取得了明显成效。逐步完善了对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一整套办法,适时疏导价格矛盾,筹措建设资金,为西部大开发作出积极贡献。
  一是改革电价形成机制,筹措电力建设资金,促进电力工业发展。电价的制定由“还本付息法”改为“经营期定价法”,使电价水平相对合理。同时,电力建设的投资主要通过电价来偿还和获得回报。表面看是企业的投入,但追本溯源是通过电价机制在全社会筹措资金。如农村电网改造工程,主要通过这种手段解决了投资的还贷问题。适应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2000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厂网分离”,经过几年的实践,在不断协调和均衡的过程中,通过价格表现的利益分配逐渐趋于合理,从而保证了电力体制改革的进行。适时疏导电价矛盾,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用电需求。随着电源建设和电网建设的增加,积累的电价矛盾逐渐显露出来,如新建电源的上网电价问题,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工程和电网输变电工程等的投资推动电价上升等因素,我们都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在适宜的时间给予了适当疏导。特别是近两年,由于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高耗能工业发展较快,和全国大多数地方一样出现了严重的缺电状况。为解决省内用电不足,从省外购入了部分电量进行弥补。而外购电高于省内购电价格的矛盾需要解决。为此,采取了灵活的价格措施,调动电力企业组织电量的积极性,运用价格调节电力供求,尽量减少限电或不限电。保持了相对低电价的优势。我省的工业结构以高耗能工业为主,决定了我省工业用电的价格在国内要处于相对低水平,以提升工业产品的竞争力。因此,我们一直将保持低电价作为电价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做了大量的工作。“十五”期间,虽然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对电价作了两次普遍调整,目前青海电网的销售电价在全国仍处于低水平。
  二是推行城市水价改革,初步确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水价形成机制。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对城镇供水价格进行了调整,基本确立了由水资源费、自来水价、污水处理三部分构成的价格体系。通过改革,使供水单位基本实现了保本运营,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奠定了基础,为建立城市供水建设资本多元化的投资机制提供了良好的价格环境。
  三是积极稳妥地推进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逐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确立了价格政策体系。先后制定出台了《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以及《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政策,确立了医药价格管理的政策体系框架。明确界定了政府和企业的定价权限,发挥了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双重作用,为进一步整顿药品秩序,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奠定了基础。大幅度降低了药品价格。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实际价格变化情况,2000年以来,共分9批重新核定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截止目前,已经制定调整了国家医保目录的1077种药品最高零售价,降低了近1000种药品价格,平均降价幅度在20%以上,累计降价总额约1亿元。6次降低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平均降价幅度约17%,累计降价额为8000万元。重点开展了西宁市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药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3、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建立了价格波动预警制度以及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提出了价格调控的政策建议

  4、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2001年和2003年分两次对我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目前,全省保留收费项目227项,取消收费项目36项,转经营服务性项目20项。两次清理共减轻企业和社会公众负担1.8亿元。同时,根据国家的有关精神,多次对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农民建房收费、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进城务工收费等进行专项治理工作;取消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制定了减免收费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优惠政策,为减轻农牧民负担创造了条件。为了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我们先后制定了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涉及公路建设收费、涉及新办企业收费等减免优惠政策,还开展了对房地产、煤炭等企业收费以及对机动车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条件。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使广大农民及时了解国家及省政府制定的收费政策,增强了农牧民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了执收部门及单位的收费行为。2001年至2004年6月底,全省累计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026件,实行经济制裁总金额达1722.72元万元,其中退还用户1315.837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为适应新形势,努力做到了四个转变:一是观念的转变,从传统的计划管理型的“当裁判”向全新的市场导向型的“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转变;二是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向各类重点价格和收费及涉及价格监督检查方向转变;三是由原来单一的检查处罚方式,向调查型、警示制等多种监督形式相结合转变;四是行政处罚决定的落实向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以行政手段转变,不断提高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效率。
 
  5、价格法制建设得到加强,依法治价初见成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是法制经济和诚信经济。几年来,我们认真贯彻实施《价格法》,加快了依法治价进程。制定出台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青海省价格决策听证办法》、《青海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关于行政事业收费实行公示制的办法》、《商品和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等规章和办法。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和国家计委批准后,于2002年11月向社会公布实施。与此同时,以《青海省定价目录》为基础,制定并公布了《青海省计委价格听证目录》,使我省的价格听证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同时制定了我省行业组织价格行为规范,发挥行业组织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研究制定了垄断行业和公益事业价格的成本约束、定期审价、专家审价、价格公示等规则,成立了委审价委员会和案件审理委员会,提高了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6、转变价格工作职能,切实履行“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职能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价格工作的需要,特别是2000年机构改革后,我们认真探索研究了价格部门的职能定位问题,在搞好定调价工作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价格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发挥价格在市场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必须彻底改变传统的价格管理模式,认真履行“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职能。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

  (二)当前价格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五”期间,我省价格改革步伐坚实,价格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价格基础性工作有了较大改进,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对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促进青海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也显现出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货膨胀压力凸现

  从去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出现了重大变化,一方面,经济增长速度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价格总水平也出现了持续上涨趋势,我省总体形势亦然。这表明,从1997年以来长期存在的经济较快增长与轻微的通货紧缩并存的现象已经转变为经济高速增长与温和的通货膨胀相随,表现在粮食、食用油等主要农产品价格的上涨,进而推动了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受投资强劲增长,煤电运油供应矛盾加剧,价格上涨。由于价格上涨的经济负担明显增加,居民的承受能力有限,导致涨价预期心理增强。若不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将会引发市场价格的更大波动,最终带动价格总水平的继续攀升。
  2、对垄断行业和准公共产品价格监管措施不力,监督管理工作尚未完全到位,亟待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
  3、对市场价格行为的规范和竞争行为的监管还缺乏有力措施。主要是立法工作滞后、执法监督环节力量薄弱,对企业的成本监审还缺乏行之有效的手段。

  二、“十一五”期间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

  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消除贫困、富民强省和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两大历史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用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领价格工作。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既要防止通货膨胀,又要避免通货紧缩;继续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整顿价格秩序,规范价格行为;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分析,不断完善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努力建设价格诚信体系;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着力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问题,促进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结构调整和社会稳定。
  综合各方面因素,提出“十一五”期间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保持年增长2-3%的预期控制目标较为适宜。在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面重点抓好以下七项工作。

   (一)全面推进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推动电力体制改革,促进电力工业与全省经济的协调发展

  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立和培养电力市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于2003年批准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电价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电价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我省的电价改革就是要严格遵循这些规定,切实结合本省实际,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深化。

  1、深刻领会和把握电价改革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

  根据国务院《电价改革方案》,改革的近期目标是在厂网分开的基础上,建立与发电环节适度竞争相适应的上网电价机制;初步建立有利于促进电网健康发展的输配电价格机制;实现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具备条件的地区,在合理制定输配电价的基础上,试行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电价改革的长期目标是在进一步改革电力体制的基础上,将电价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价格、配电价格和终端销售电价;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由政府制定。从我省实际出发,当前主要是立足于近期目标。

  2、合理制定上网电价

  在《电价改革方案》中规定“上网电价改革的方向是全面引入竞争机制,价格由供需各方竞争形成。过渡时期,上网电价主要实行两部制电价,其中,容量电价由政府制定,电量电价由市场竞争形成”。改革的方向应该坚持,但从目前现状分析,短时期内难以实现,甚至于在“十一五”时期“过渡方法”都不能全面实行。所以,仍应把合理制定上网电价做为工作重点,坚持并改进“经营期定价法”。首先,水电和煤电的上网电价原则上再不推动销售电价上升,为稳定终端价格奠定基础;其次,把握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发电的上网电价水平,建立环保折价制度,减轻对销售电价的推动力。从成本状况分析,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发电的成本肯定高于煤电,上网电价相对较高,影响销售电价是必然的。所以,在现阶段要控制好规模,要和工业结构布局相适宜。价格部门要从成本、价格、承受能力等方面,对项目的投资和建设提出可行性建议。

  3、以保持电价优势为前提推进电价改革

  我省目前以高耗能工业为主的工业结构,是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建设形成的,有其发展和存在的必然性和客观性,实践证明是符合我省实际的,个别地方出现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是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工业结构的调整要在当前工业良性运转的基础上继续改善和优化,并且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电价作为主要的经济杠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键是保持电价的相对稳定,通过低电价提高产品竞争力的优势不能丢。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今后我省国民经济仍将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对电力的需求也将不断增加,电源和电网建设都将相应加快步伐,从而推动电价上升的压力很大。如何处理好这一矛盾是今后电价工作的重中之重。首先要坚定不移的保持低电价优势,思考问题、处理矛盾都要以此为基本原则;第二要加强成本核算,提高价格管理的科学性,从严控制价格水平;第三要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增加价格管理的手段,坚决杜绝“改革为虚,提价为实”的现象发生;第四要积极稳妥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坚持从省情出发,审时度势,适时、适度的疏导各种矛盾。总之,就是要处理好发展和改革、局部和全局、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努力使“十一五”期间的电价增幅小于“十五”。
  另外,还应看到缺电局面暂时不能全部消除,利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仍是近期的焦点问题。缺电问题解决后,还要注意研究电力供大于求时而相应产生的电价问题。

  4、稳妥推进销售电价形成机制改革

  在保持销售电价相对较低水平和平稳的前提下,要稳妥地推进销售电价形成机制的改革。首先,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输、配电要分开,输、配分开后,配电价格和对终端用户的销售电价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一是要实行分类电价,逐步引入更加科学的计价方法;二是省级定价后,销售电价水平不应超过中央定价水平。其次,要积极推进电力直供工作。电价改革的近期目标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照《电力直购办法》,我省已具备了较大用电量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条件,必须坚持改革的方向,力排阻力、统一思想,先试点后推广。关键是合理制定输、配电价格,对此要从严掌握、分类定价。比较方法是,直供电的终端价格要低于目录电价中相同类别的销售电价,从而达到减少环节、降低成本、节约支出的目的。第三,继续实行单独定价。对距电网较远、不具备普遍服务性质的较大用户的专属供电区供电,以降低用电企业成本为前提,实行专属供电区单独定价。和电网的结算价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到用户的终端价为国家定价和专属供电成本、费用等之和,以吸引电力投资。待投资收回后,执行规定电价。

  (二)以建立节水型水价机制为目标,大力推进水价制度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4月印发的《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提出新的要求,标志着水价改革推动水资源优化配置进入了新阶段。新的水价改革目标与原则强调了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利于合理配置水资源的水价机制,将是无偿或低价配置水资源之后的新的历史性突破,也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带入了一个新时期。针对我省城市供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和供水体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革思路。

  1、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建立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

  一是合理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近两年已调整了水价的地区,要逐步达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多年来水价未调整的地区,要结合承受能力,分步实施,首先尽快将水价调整到能够补偿成本的水平,基本保证供水企业的运营。调整水价要与城镇管网改造、水价计收方式改革、供水体制改革、开征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征收政策的调整等工作结合起来一并进行。在制定调整水价时,要综合考虑上游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资源费、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以及改善水质、管网和计量系统造价、污水处理收费等因素,强化成本约束,合理制定调整城镇供水价格。
  二是优先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已开征的地区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未开征的地区,应在2005年底以前开征,并按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标准。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制定污水处理最低收费标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是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积极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两部制水价等科学的水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要逐步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省会西宁市要率先拿出试点方案,选择具备抄表到户条件的居民生活小区开展试点。制定阶梯式水价要依据本地情况,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抄表到户是实现阶梯式水价的前提。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计量系统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供水企业因此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等费用,可计入供水价格,引导和支持供水企业推行抄表到户。严格非居民用水的定额管理,实施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方式,缺水的城镇可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四是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对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合理确定回用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回用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
  五是以水价改革促进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引入市场机制,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政企分开,完成改制工作,有条件的可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 。
  六是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和办法,加大征管力度。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对地下水严重开采的地区,加大水资源调整力度,限制过渡开采,地下水加倍征收水资源费。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收缴率,切实加大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严禁用水单位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交纳污水处理费。自备水用户水资源费要按其实际取水量计收。

  2、改革农业水价,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节水意识,促进灌溉方式转变

  一是进一步规范供水价格管理,推进水价改革。重新明确水价管理事权,将我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权限在省级到县级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按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水利部门分级制定和调整,促进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灵活的水价调整机制的建立。将农业供水各环节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国营灌区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补偿供水合理成本的原则核定,并依据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对已实行产权改革的民营灌区及中小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逐步提高水利工程水价,先将目前水费标准提高到不含工程折旧和投劳折资的不完全成本水平,再逐步达到保本水平,水利工程的非农业用水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水价结算以货币结算取代实物(粮食、羊毛)结算,克服粮价变动对水费收入带来的不稳定影响。
  二是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切实加大农业灌溉设施改造力度,对末级渠系改造进行试点,为实现到户的终端水价打好基础。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和计收方式,降低管理成本,创造条件逐步将按亩收费改为按方计量收费,推广节水型灌溉,逐步淘汰大水漫灌,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负担。
  三是贯彻落实《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市场化运行。对水管单位还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之前,仍需政府财政予以一定支持,扶持其形成能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逐步改制。
四是加强对末级渠系管理的扶持和指导工作。对自流灌区,终端水价可实行国有水管单位供水价格加末级渠系维护费的定价模式,实行一费制,再向末级渠系民营水管组织返还维护费,维护费按补偿末级渠系维护管理的合理成本核定,要规范管理并从严控制,减少农民负担。指导末级渠系的民营水管组织健全水价管理制度,保证水费征收和末级渠系的正常运行。
  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水费征收管理制度。水价改革关系到水管单位的良性运行,关系着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应利用各类媒体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水价改革精神,增强水资源的忧患意识,树立节水意识和水是商品的观念,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水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水费征收制度要因地制宜,因势而定。既要保证水费足额征收,又不能伤害农民群众的感情,制度中既要有行政手段,也要引入法律程序。对灌溉面积要制定出认定和变动调整的程序和规定,避免发生纠纷,保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利益。

  (三)运用价格杠杆筹集建设资金,促进基础设施的产业化发展

  通过价格手段筹集资金来促进基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对公路、电信、城市基础设施等,可通过价格或收费资本化等方式,吸引境内外投资者积极参与开发。对价格偏低的民用天然气、城市公交、城市及农村用水,允许各地在充分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为相关行业的发展与建设提供部分资金。进一步加快城镇房改步伐,通过出售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盘活城市房地产沉淀资金,促进旧城改造与新城开发。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城市环保和卫生事业的发展。建立有利于鼓励民办教育的价格机制,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1、合理确定基础设施产业价格水平

  基础设施产业一般都具有“网络经营”的特点,网络以外的环节,不具备自然垄断性,这一部分的价格完全可以引入市场竞争。因此,要在基础设施产业中,找出可以实行市场调节的经营环节,放松其价格管制,可以交给市场的坚决交给市场,由市场给予调节。而只对其中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环节,制定科学合理、有吸引投资能力的价格水平。同时,建立必要的补偿机制,通过政府支持保证有投资回报的价格水平的实现。

  2、在基础设施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对基础设施产业中属非自然垄断业务,应该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竞争在价格形成中的作用。对自然垄断业务则进行价格管制,以提高企业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等目标。

  3、制定中长期价格调控规划,给投资者明确的市场预期

  制定基础设施产业价格的中长期规划,提高价格形成透明度,有效发挥价格杠杆吸引资金进入的作用,一直是价格主管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

  4、运用收费政策支持基础设施产业发展

  贯彻落实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全面推行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污水、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深入研究收费公路体制改革问题,研究探索收费质押、价格承诺在支持基础设施企业融资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药品和医疗服务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和服务。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一直是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药价过高和医疗服务乱收费问题的普遍存在,不仅影响了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加重了社会医药费负担。因此,降低药品价格、制止医疗服务中乱收费,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就是价格部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十一五”期间,主要通过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监管,切实解决医药价格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削减虚高的药价。药价虚高表面是价格监管问题,实质是体制和机制问题,医疗机构在药品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医院在药品供应中的垄断地位又使药品零售环节缺乏竞争,市场难以发挥有效的调控作用。同时,药品具有被动消费的特点,要切实降低药品价格就必须降低医院的药品零售价格。一方面应继续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通过市场价格来确定中标价格,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另一方面要加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把药房从医院分离出来,实现小病去药店,大病去医院,医院开药方,病人可以到任何一家药店购买药品。同时,加大财政补偿力度,改善医院的收入结构,打破“以药养医”的局面。
  二是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定价体系,合理调控药价。现行制定药品价格主要依据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由于药品价格缺乏弹性,其主要依据就是成本和疗效。一方面要针对当前生产成本失真等问题,建立严格的成本审核制度,从源头上制止定价过高,另一方面改变目前的定价方式,将定价权限下放给地方,由地方价格部门依据本地市场情况,制定药品零售价格。同时,对放开的药品价格进行适当干预。建立药品价格听证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主管、专业和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为合理制定药品价格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积极研究探索新的医药费用控制办法。目前,医疗服务按项目收费,容易导致过度服务和强制服务。可做可不做的检查都要做,可用可不用药都要用。这样的机制,不利于提供科学、合理、合适的医疗服务,不利于减轻费用负担,保护患者健康。今后应在控制医药费用方面进行按病种收费的探索和研究,做到因病施治,因病用药,控制医疗成本,减轻患者负担。

  (五)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加快资源开发

   “十一五”期间,我们要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循环经济,利用价格杠杆,实现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双赢”目标。

  1、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资源开发的价格政策

  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着眼于更多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优惠的价格政策促进资源开发。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较为全面地了解掌握我省优势资源开发的现状及国家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等各方面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促进资源开发的价格政策。比如对已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的一些项目,在制定价格政策时,应考虑重点给予倾斜,以更加优惠的政策,吸引更多的外商和民间资本投入青海的资源开发。同时,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一步清理各种乱收费,尤其是涉及外企外资投资开发中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为投资开发者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价格政策。

  2、加强价格基础工作、多层次、全方位做好投资开发的服务工作

  充分发挥物价部门的价格监测、价格监督检查、成本调查、价格认证、鉴证和价格咨询服务等综合功能,为全省的资源开发,招商引资企业做好价格服务工作。一是要认真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尤其是对主要生产资料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要做到心中有数,对重大的市场价格波动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国家和省政府上报反映,并提出应急措施。同时加强信息服务,及时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供求与价格信息。二是严格履行“当裁判”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能,要为政府服务、为企业经营者服务、为消费者服务,对出现的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肃查处。三是认真开展农畜产品、工业投资品价格的成本调查工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企业提供科学、准确地成本数据,当好决策参谋。四是加强价格认证、鉴证、咨询等工作,充分发挥价格协会的协调、咨询的中介服务作用,大力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帮助企业开展价格诚信活动,建立价格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价格信用公示制度,提高社会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度的了解,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为净化投资环境创造条件。

  (六)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加收入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我国新世纪前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提出了“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任务。实践证明,农牧业经济结构调整需要价格政策来促进,农畜产品的生产营销需要价格信号来引导,农牧民的切身利益需要价格政策来保护,农村的“三乱”问题需要价格法律来治理。归根到底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牧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增加农牧民收入,让农牧民得到真正的实惠。

  1、拓展价格工作范围,将价格工作向乡、村延伸

  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牧区价格管理一直是价格管理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要真正做好价格工作、特别是县级价格工作,就必须把农牧民这样一个重要群体和农牧业产业纳入价格工作范围、摆上重要的位置,把县级价格工作的重点向农村牧区延伸,切实维护广大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村牧区社会的稳定。这是价格主管部门特别是县级价格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努力应使县级价格部门成为维护农牧民利益的主要执法主体。

  2、顺应粮价市场化改革形势,切实落实粮食补贴等农业价格政策

  价格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国家种粮直补、良种和农机补贴、免收农业税等政策措施的落实,千方百计支持农民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种粮收益;发展特色畜牧业,加快“西繁东育”和牛养育肥,不断增加农牧民收入。同时大力加强对粮食、畜产品加工及流通环节的市场价格监管,严肃查处囤积居奇、操纵市场、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防止粮价上涨的好处被流通领域不合理吞食。

  3、加强价格管理,整顿规范涉农收费秩序,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

  在农业用水方面,切实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测算、核定工作,在总体上不增加农牧民负担的前提下,合理核定农业用水价格,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牧区供水条件的改善。
  认真落实农村牧区电价的各项政策规定,加大对地方电网电价的整顿力度,已经“两改”到位的尽快实行同网同价。对电网直供的农牧业生产和贫困县农业排灌、动力、非居民照明用电,严格执行目录电价,不准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以改变供电形式来加价。同时要切实加强化肥、种籽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防止价格出现大幅持续上涨。
  进一步整顿规范农村牧区教育收费秩序,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落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以农业生产性收费、农牧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牧民进城务工收费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涉农产品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并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农村乡镇价格监督网络建设,在村一级聘请价格监督员,形成县、乡、村三位一体的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做到农牧民的价格咨询有人答复,农牧民的价格举报有人受理,农牧民的价格利益有人保护。加大涉农价费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是要强化对农业生产资料、农村用水用电以及教育、医疗、建房、计划生育和农民外出务工、进城就业等各种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侵害农牧民利益的违法乱价行为。

  4、抓好农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和成本调查工作,促进农牧业结构调整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农畜产品价格信息的开发采集、加工整理、分析预测和发布工作,逐步建立覆盖大多数乡镇、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经营大户的农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农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继续做好农牧民种植养殖意向、农户存粮、农资购买等专项调查,开展主要农畜产品优质品种与普通品种的成本效益比较分析,为调整农牧业种植养殖结构、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服务。

   (七)完善服务价格政策,促进青海服务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的实践告诉我们,服务业只有真正实现了市场化发展,服务价格才能起到对经济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在“十一五”期间,我们要在深化服务业市场化改革的基础上加大服务业价格改革的力度,完善服务业收费管理制度,加快服务业市场主体的培育,以市场机制促进服务业的良性循环和发展。
  按《价格法》要求,对于竞争性的服务行业,其价格要完全放开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对于自然垄断经营的服务、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要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但要改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成本监审;对其他服务产品,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其价格在竞争中形成,由企业自主制定。

  具体的政策措施:

  一是进一步清理抑制服务业发展的价格政策,降低劳动力流动成本。全面清理并取消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实行的歧视政策,如向外来人员收取城市增容费、治安联防费以及带有歧视性的各种管理费、押金、保证金等;对于非技术性的简单服务劳动,不得强制要求进行培训并收取费用,以降低从业人员进入市场费用支出,促进劳力的合理流动。
  二是加快价费分离,促进中介服务规范有序发展。要彻底改变将事业单位接受市场主体委托,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以及一些已经市场化的中介服务视同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实行高度集中的审批管理制度,把中介服务收费、公用事业和公益服务价格尽快从行政事业收费中分离出来。对已具备市场竞争条件服务的,要适时放开价格,使这些服务机构通过市场服务取得价值补偿,得到自我发展。
  三是积极疏导突出不合理的价格矛盾,促进公用、公益事业发展。在确保实现价格调控目标和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解决教育、医疗、公有住房租金、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和公益服务价格价值补偿不足、价格偏低的矛盾。
  四是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要通过加强地价管理、规范住房价格构成和交易价格行为,整顿住房建设项目收费,严格成本审核等措施,降低房价、减轻购房者负担,扩大住房消费。要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使其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以及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为住房消费创造良好环境。要通过有效的房地产价格政策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带动与房地产业相关服务行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五是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促进旅游业发展。进一步规范旅游景点门票和停车、住宿、餐饮、交通、摄影等服务价格,净化旅游市场价格环境,吸引国内外游客观光旅游。同时要建立规范有序、多层次、不同需求的特色服务,扩大旅游产业吸纳更多的从业人员。
  此外,加快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其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是在收费体系、管理体制和征收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收费管理要求不相适应。这些弊端迫切要求我们加快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革。
  一是改革收费管理体系。收费管理体系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和事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各项收费的性质,从根本上理顺税收、收费和价格的关系,大规模压缩收费总量,强化依法收费,治理乱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居民和社会各方面负担。改革主要从以下五方面着手:
  对部分收费项目实行“费改税”,实现费税分流。对现行中央和省级政府批准的收费中具有明显税收特点的、缴费者不直接受益、税源具有相对稳定性、征收手段具有强制性的部分收费改为税收,这主要有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
  把部分事业性收费改为公益服务价格,分清政府与市场的责任。这部分公益服务的特点决定必须实行政府举办与社会举办并举,要取消事业性收费概念,改变现行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和资金供给方式,完善事业单位的补偿机制。目前中央及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转为公益服务价格管理的有义务教育阶段杂费、高中学费等。
  把部分事业性收费改为公用事业服务价格。道路、有线电视网及污水和垃圾处理的经营单位应从政府主管部门中分离出来,政府投资作为国有资本金,由经营企业负责保值增值;对于原来政府在建设中承贷的银行债务,改由企业负责偿还。各项服务收费,按照政府批准的标准,由企业负责收取。
  保留少部分必须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建立能有效遏制收费膨胀的约束机制。国家机关收费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对特定行为实施特定管理或对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费用不应由全体纳税人承担的收费,如护照费、企业注册登记费等。
  取消非法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社会各方面负担。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越权批准的收费一律明令取消;对中央和省级政府批准的合法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上述改革要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建设性收费一律取消,以补充政府机关办公经费为目的的收费一律取消,这其中包括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
  二是改革收费管理体制。
  区分收费行为管理与收费资金管理,建立起收费的双重约束机制。新的收费管理体制应当区分“收费行为管理”与“收费资金管理”两个不同的范畴,从收和支两个方面把收费纳入政府的调控轨道。国家行政机关收费作为价格行为,应由价格主管部门为主,进行从项目到标准制定的“收费行为管理”,把住“收钱”关,制止乱收费;收费所形成的收入,作为财政性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财政部门为主,进行从执收到资金使用的“收费资金管理”,把住“花钱”关,管住收费单位的乱支乱花,从而建立起收费的双重约束机制,既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权力制衡,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又有利于提高收费管理效率,从根本上遏制收费膨胀的势头。
  提高收费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建立完善的、权威的收费监督管理机制。一要建立科学的收费设定条件。在对国家行政机关特定的管理和服务行为进行理性分析基础上,从准公共物品供给和行政许可理论上明确设立收费应具备必要的要件。不符合准公共物品特性的转向价格或税收补偿;不符合法律法规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得收费,使收费项目设立有科学基础。二要加强成本监审,建立收费成本约束机制。制定统一规范的收费成本管理办法,分行业、分收费类别测定工作量定额、费用支出定额,逐步建立收费成本约束机制。三要建立科学的收费项目、标准制定、调整的工作规程,提高收费管理科学决策水平。四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收费管理事权,加强中央对地方收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五要逐步实行收费项目、标准的定期审查,提高收费管理工作的计划性和主动性。
  强化收费监管机制。一要强化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审工作。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确保清费成果落实。提高收费年审质量,通过年审发现收费项目、标准制定和收费管理中的问题,为规范收费管理打好基础。二要大力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涉农收费公示的实践证明,推行收费公示是一项党委政府、执收单位、老百姓各方面欢迎的民心工程,是制止乱收费、强化收费监管的有效措施。要进一步扩大公示范围,规范公示内容,充分发挥公示作用。三要试行收费资格审核工作。对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设定必要的资格条件,以保证收费政策措施的正确执行,杜绝乱收费。四要建立收费行为双方互相制约的监督约束机制。五要强化收费的监督检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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